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儋州萬林木業公司5名高管獲刑
本報那大6月2日電 (記者徐一豪 特約記者謝振安 通訊員薛逢俠)儋州一公司未經批準,擅自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的方式,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362萬余元。日前,海南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,該公司被處罰金50萬元,包括董事長在內的5名高管分別獲3年—7年有期徒刑。
原審儋州法院查明:儋州萬林木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萬林木業公司)成立于2004年10月,是一家經營苗木培育、植樹造林、林木采伐加工銷售、林業技術開發等的公司。被告人江某為公司董事長,區某為副總經理,叢某為公司駐??谵k事處辦公室主任、財務總監,何某為公司協理、嘉陵一處總監,陳某為公司駐??谵k事處部長、嘉陵一處部長。
據了解,200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,萬林木業公司先后推出位于儋州、昌江、東方的10塊林地進行營銷活動,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或者聯合種植的方式吸引客戶投資。開展合作造林營銷活動期間,王某貞、韓某、張某蓉等464人與萬林木業簽訂了合作造林投資協議(合同)621份,合作造林面積共5073畝。2011年,早期合作造林的合同、協議到期,萬林木業公司未能按約定兌現,遂案發。
經鑒定,2004年至2010年,萬林木業公司吸收客戶投資款累計2362.3萬元,退回客戶投資款30.4萬元。截至案發,該公司吸收的客戶投資款已經全部花光。
原審儋州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:被告單位儋州萬林木業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罰金50萬元;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7年,并處罰金10萬元;判處被告人區某有期徒刑5年,并處罰金6萬元;判處被告人叢某有期徒刑4年,并處罰金5.5萬元;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5萬元;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,并處罰金5萬元。
宣判后,江某、區某、叢某、何某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。日前,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